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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未检第34期丨凉城县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力“未”你净化校园周边“成长圈”
时间:2023-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真落实相关规定,依法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3年4月17日至4月23日,凉城县检察院“晨曦”未检工作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域内校园周边开展为期一周的净化学校周边烟酒市场环境专项检查活动。

检查组对县域内9所学校周围的40余家销售场所进行了检查,就是否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识及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耐心普法宣传、释法说理,让经营者知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求相关商户立即整改。




同时,“晨曦”未检工作人员向经营主体发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倡议书》,并签订《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承诺书》,倡导经营者自觉履行社会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烟酒并承诺拒绝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此次活动,共发放《未成年人检察手册(社会保护篇)》 《吸烟有害健康》 《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宣传资料150余份。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是凉城县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生动体现。下一步,凉城县检察院将强化部门协作联动,通过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整改完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和常态管理机制,确保把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给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晨曦未检温馨提示:

未成年人抽烟喝酒不是违法行为,但属于不良行为。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都有危害,未成年人危害更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吸烟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只属于一种不良行为,但是,商店将香烟售卖给未成年人这一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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