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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务须知: 

  一、侦查监督 

  二、公诉 

  (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 

  此部分内容详见附件。附件包括: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审查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办案规则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4、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刑事执行检察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 : 

  、受理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受理范围:自行发现、看守所建议、其他院转交、控申案管收到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的相关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地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四)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过失犯罪的;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四、控告申诉检察 

  (一)控告须知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 

  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二)刑事申诉须知 

  、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①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②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的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请不要重复申诉。 

  (三)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请你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 

  、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请不要重复申请。 

  (四)民事申诉须知 

  、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刑事上诉权的;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判决。调节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五)行政申诉须知 

  、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六)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证据材料 

  、地址确认书 

  (七)法律咨询须知 

  提供与检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理解适用、办案标准、程序性规定等方面的咨询。 

  (八)其他类信访须知 

  、请您依法、理性、如实反映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借信访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请你详细写明要反映的信访内容。 

  、请不要重复信访。 

  五、民事行政检察 

  (一)办案规则(见附件)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六、未成年人检察 

  (一)受案范围 

  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按照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以及相关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案件和普法宣传工作。 

  (二)审查标准和办案规则(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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