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简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分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将以公告的形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没有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以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以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南
(1)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
(2)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