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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检察机关“2022年度公益诉讼十大案例”
时间:2023-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全区检察机关“2022年度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和十件“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出炉。


此次评选旨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推动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检察院于2023年1月向全区征集公益诉讼典案例,共收到各地报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4件。经过反复筛选、认真评选,最终评选出全区检察机关“2022年度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和十件“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今天发布全区检察机关“2022年度公益诉讼十大案例”。


目 录


1.开鲁县检察院督促治理西辽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2. 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督促保护阿拉善南部地区岩画行政公益诉讼案


3.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督促整治牲畜上路危害公共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4.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督促征缴国有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5.兴安盟检察分院督促整治药品使用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支持锕锷铱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诉某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7.杭锦后旗检察院督促整治报废汽车拆解行政公益诉讼案


8.包头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排放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公益诉讼案


9.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督促保护苏木沁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10.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督促保护战国秦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开鲁县检察院督促治理

西辽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道治理 “河长+检察长”


【要旨】


针对农作物挤占河道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全面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河长制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办案优势,通过部门联动,切实改善河道环境。


【基本案情】


西辽河开鲁段94公里河道及行洪区内大面积种植玉米、高粱等农作物。农作物挤占河道,致使主河槽最窄处宽度不足20米,部分险段洪水突破原有河道向北涌入农田,行洪速度降低,河沙淤积,河床增高,行洪风险日益增加,威胁沿岸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开鲁县检察院(以下简称开鲁县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鲁县院历时三个月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鲁县水务局及沿河各乡镇对西辽河开鲁段河道及防洪工作负有监管职责。2021年8月19日,开鲁县院对开鲁县水务局及沿河乡镇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9月7日,开鲁县院向开鲁县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了西辽河开鲁段的调查情况。2021年9月27日,开鲁县县委书记、总河长王凤森同志专门批示“按检察院公益诉讼要求,高度重视,先行制定具体意见,近期召开统筹调度会,推进整改落实。”


2021年10月22日,开鲁县院召开督促西辽河开鲁段治理公益诉讼案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开鲁县水务局、沿河各乡镇河长参加。


2021年11月16日,开鲁县院向开鲁县水务局及大榆树镇人民政府等沿河各乡镇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摸清底数、强化沟通、形成合力;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予以处置;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避免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2021年12月10日,开鲁县常务副县长、西辽河河长主持召开西辽河开鲁段治理调度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清理整治前后对比


2022年1月,开鲁县水务局、大榆树镇人民政府先后向检察机关复函称,全部采纳检察建议,按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整改,将河湖治理纳入常态化工作。


2022年9月,开鲁县院对西辽河开鲁段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经过专项整治,西辽河开鲁段共拆除违章建筑32栋;沿岸开沟划界23公里,设置标示旗帜400余面,及时翻耙恢复处理违规耕种15起,主河槽150米禁种区内385户5800亩土地全部停止耕种;河道150米红线外至国堤内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17840亩。


【典型意义】


西辽河是辽河的最大支流,地处大兴安岭南麓和燕山北麓,干流全长403公里,其中在通辽境内河流长度367.7公里,广袤的水系滋养科尔沁草原碧野千里。开鲁县院针对西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问题,深化“河长+检察长”协作,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形成专题报告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当地总河长作出专门批示,部署专项治理行动,有效扭转了多年来挤占河道种植成风的问题,有效保障行洪安全。



二、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督促保护

阿拉善南部地区岩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化遗产保护 跨区域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跨区域合作在形成公益司法保护合力的同时,推动行政机关建立跨区域文物保护联系会议制度,凝聚跨区域文物保护执法司法共识,携手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基本案情】


阿拉善盟岩画分布广、数量多、制作精美,被誉为“北方民族的历史画卷”。阿拉善盟南部地区部分岩画自然风化、侵蚀情况较为严重。相关部门未采取监控、设置标志牌、提示牌、网围栏、界桩等保护措施,人、畜均可随意攀爬接触到岩画本体,存在被破坏、挖掘、撬盗、拓印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签署《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2021年11月,中卫市人民检察依据协作机制,将岩画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向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移送。


收到线索后,阿拉善盟检察分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赴现场勘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阿拉善盟文旅局、孪井滩移民示范区管委会、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文物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12月1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对阿拉善盟文旅局、孪井滩移民示范区管委会、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现场勘查


2021年12月20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向阿拉善盟文旅局、孪井滩移民示范区管委会、阿左旗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岩画保护职责;加大岩画保护基础设施和看护力量经费投入;加强与中卫市岩画保护单位跨区域协作。


2022年1月,阿拉善盟文旅局、孪井滩移民示范区管委会、阿左旗人民政府先后向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回复称,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阿拉善盟文旅局制定了《岩画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一周一报的形式向检察机关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经过普查,在新发现岩画100余幅、单体画面500余幅;建立岩画数据库,补充完善岩画“四有”档案;设立岩画保护和直接责任人公示牌21个,实施精品岩画围封保护30余米,购置无人机1台开展定期巡查,新增2名驼峰文物保护义务监督员。2022年1月22日,阿拉善盟文旅局与中卫市文物保护部门召开座谈会,沟通岩画保护协作配合工作,协商推动跨区域合并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岩画工作,建立岩画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岩画保护听证会


为全面评价检察建议是否整改落实到位,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听证会,邀请盟政协委员、文物保护专家担任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被监督单位系统阐述了岩画保护工作方案的制定、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计划,文物保护专家有针对性提出了专业意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听证员评议意见、实地勘察整改效果,审查认为被监督单位已履行了阿拉善南部地区岩画监管职责,对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岩画是原始人类最早的“文献”,是人类先民们给后人的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内蒙古、宁夏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跨区域协作,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形成公益保护合力。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推动内蒙古、宁夏两地行政机关对岩画跨区域保护。



三、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督促整治

牲畜上路危害公共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 公共安全 地方立法修改


【要旨】


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之诉。牲畜上路危害交通安全问题事关牧区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广泛调研、充分讨论,在人民群众中寻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以“我管”促“都管”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助推地方立法完善。


【基本案情】


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资源丰富,牧场辽阔,牧民素有养马、爱马的传统,截止2021年,该旗农牧民养马已达5万余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鄂温克族自治旗被纳入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一体化建设,牲畜上路啃食绿化带、排泄粪便、惊扰市民的情况时有发生。2020年—2022年,该旗发生多起马匹上路导致的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以下简称鄂温克旗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马匹违规进入城市道路、啃食城市绿地的案件线索。因“牲畜上路”的问题在呼伦贝尔市新城区、海拉尔区和鄂温克族自治旗三个毗邻辖区均存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鄂温克旗院跨区域办理。2022年3月7日,鄂温克旗院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查清牲畜上路的原因和危害,鄂温克旗院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多次走访有农牧和市政管理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实地勘查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向养马人了解马群进城原因和马的生活习性、活动规律;听取农牧民的建议意见。2022年4月7日,鄂温克旗院邀请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城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养马人代表参加听证会。各方就加强地区间配合,强化部门间联动,共同维护好公共安全和卫生安全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了《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牲畜上路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综合整治方案》。方案明确,检察机关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公安机关负责查明养马人基本信息、马群的活动轨迹、做到底数清楚,对马群惊扰城区居民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踩踏绿地、排泄粪便的马匹圈赶之城市外围,符合法定情形的,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措施;奋斗镇政府及友联村及时掌握马群动态,做好日常说服教育工作。



治理前后对比


在为期两个月的综合整治期间,各行政单位按照《整治方案》,相互协作配合,加大整治力度,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帮助为养马人解决生活困难,推动养马人将马匹迁移至牧区进行饲养。本案获得了全国人大代表梅花同志及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的关注。2022年8月3日,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进行修改,在第四十五条中专门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禁止在城镇绿地内放养牲畜”。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牲畜上路是草原地区特有的现象,虽然是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画面,但在实际生活中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鄂温克旗院针对牲畜上路问题深入群众、广泛调研,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组织多方听证共同研究整治方案,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隐患,通过助推地方性法规修改,为此类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督促征缴国有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水资源税


【要旨】


水资源费改税后,依法由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协作征税机制,但实践中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存在监管“缝隙”。针对企业无证取水等违规取水行为,综合运用多种诉前程序,督促两个行政机关跨部门协作,并结合专项行动,督促协作机制推进见效,依法维护规范缴纳水资源税的国有征税保护格局。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2日,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鄂能化)生活取水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续办,无证取水25379立方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利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该企业罚款26000元,于2021年8月20日核发新取水许可证,但税务机关未对无证取用水量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违反了水资源税征收和纳税管理规定,导致水资源税款流失近20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最高检交办2021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所涉问题线索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将中煤鄂能化无证取水问题线索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审查。2021年12月2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对乌审旗水利局和乌审旗税务局立案。办案组依法调取了企业取水许可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查明了税务、水利部门共享纳税信息流程、企业缴纳税款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取用水视同超计划取用水,应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还对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按季度共享水资源相关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以及联合核查的责任义务。



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两部门对“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践行不到位。乌审旗水利局通过“纸面”传递“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单”,“口头”督促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未通过有效衔接机制共享水资源管理信息。乌审旗税务局对水利部门手工备注的信息审查不到位,未有效反馈征税管理信息,导致未对中煤鄂能化无证取水问题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


2022年1月21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依法向水利局、税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追缴企业加征部分水资源税,加强联动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两部门负责人召开磋商座谈会,促使两机关对制定水资源税征收协作配合机制细则达成共识。2022年3月12日,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已依法向涉案企业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190342.50元。同时,两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征税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征税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建立依法依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整体联动的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了涉水、涉税基础信息共享程序,构建了全程留痕的衔接模式,确保水资源税依法有序征缴。


2022年5月16日,检察机关在“回头看”工作中,组织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召开整改再落实情况座谈会。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了专项行动,依法加征其他涉事企业水资源税计10167581.83元,依法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办理2018-2021年度退税56092577.12元,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稀缺的自然资源,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2017年,内蒙古地区开始实行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协作征税机制,但两部门协调配合存在盲点,出现未足额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企业无证取水期间水资源税漏征漏缴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机关跨部门联动建章立制,构建无缝衔接工作模式,确保水资源税依法有序征缴。通过三个月的专项活动跟进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举一反三,追缴其他企业水资源税,并依法为多缴企业办理退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既提升水资源税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营造“用水必依法办证、用水必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又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兴安盟检察分院督促整治

药品使用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一体化办案


【要旨】


对于辖区内多个旗县区公益受损问题,盟市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充分调动办案力量,通过诉前磋商、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协同推动公益受损问题有效解决。


【基本案情】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等6个旗县市12家药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8家药店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存储药品,未及时处置过期药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兴安盟检察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药品销售管理不规范的公益诉讼线索。因用药安全涉及民生福祉,兴安盟检察分院于2021年12月10日行政公益诉讼以事立案,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各基层院业务骨干组成办案团队,下发统一调查提纲、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证据标准,依法全面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兴安盟检察分院认为:全盟药品销售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域内的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为推动问题整改,兴安盟检察分院与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就如何加强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进行磋商。2022年3月3日,兴安盟检察分院向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药品安全风险管控。



2022年4月29日,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兴安盟检察分院回复称,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为期二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盟952家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交叉互查和专项督查,对其中43家存在问题的药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9家药店给予行政处罚;与盟内药品连锁企业负责人召开整改工作座谈会,在全盟范围内推广电子处方,提升电子处方使用率。兴安盟998家药品零售企业中947家与网络医院签订协议,94.89%的药店零售企业实现了在网络平台开具电子处方。


2022年7月5日,兴安盟检察分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实地检验和评估整改效果,就处方药销售环节容易反弹回潮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管控的持续整改建议。


2022年7月25日,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旗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把规范处方药销售管理作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明确了规范处方流转、督察通报等6方面的制度措施。



2022年9月20日,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对该案整改效果进行公开听证。参会人员充分肯定了案件办理取得的成效。兴安盟检察分院结合听证意见,综合考虑公益损害保护的实际情况,对该案作出终结决定。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才能构筑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铜墙铁壁。针对药品销售隐患,兴安盟检察分院统一调配力量、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证据标准,切实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检察机关评估后向行政机关提出完善整改措施的建议意见,推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长效机制,实现用药安全隐患源头治理、前端处理。



六、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支持锕锷铱

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诉某公司

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环境修复


【要旨】


社会组织是公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并通过支持、配合与监督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实现公益保护的共同目的。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7月,苏尼特左旗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苏尼特能源公司)越界剥离土方、压占草原堆土,形成30多米深的大坑和20多米高的土堆,造成542.8亩草原严重破坏。2014年5月31日,该公司采矿权到期,采矿权范围内的202.8亩和越界开采及压占的542.8亩草原均未治理。2017年9月,苏尼特能源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母公司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碱业公司)承继,被破坏的草原及矿山始终未得到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受到损害。


【调查和诉讼】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苏尼特能源公司违法采矿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线索,认为其母公司锡林郭勒盟碱业公司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2019年10月11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对锡林郭勒碱业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问题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调取了该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向草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


2019年10月12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发布了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2019年11月11日,锡林郭勒盟锕锷铱环保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锕锷铱协会)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锕锷铱协会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依法将调取的证据材料移交锕锷铱协会,并就证据的完善、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与锕锷铱协会多次沟通。


2020年6月1日,锕锷铱协会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锡林郭勒碱业公司限期恢复被毁草原植被,如未在法定期间恢复的,依法承担治理恢复费4459.39万元;依法承担违法采矿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0.07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6月3 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决定书》。



整改前后对比


2020年10月16日,锡林郭勒碱业公司对采矿破坏的草原完成治理修复,经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锕锷铱协会撤回第一项限期恢复植被的诉讼请求。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案多次延期审理。2021年11月22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发表出庭意见。庭审中,被告锡林郭勒碱业公司对诉讼请求全部认可,锕锷铱协会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一、锡林郭勒碱业公司赔偿被破坏草原植被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30.07万元;二、锡林郭勒碱业公司在北方新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三、锡林郭勒碱业公司向锡林郭勒盟锕锷铱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支付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鉴定费6.8万元;四、本案诉讼费4240元由锡林郭勒碱业公司负担 。合议庭就是否同意调解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公益保护目的基本实现,同意调解。


2021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2022年1月9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2022年5月30日,锡林郭勒碱业公司将赔偿款全额交付至损害结果地苏尼特左旗财政非税专户,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督促适格依法行使公益诉权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之一,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欲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并就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及时沟通,确保公益保护成效。在支持诉讼过程中,社会组织撤回诉讼请求或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公益保护目的确已实现的,检察机关应当同意社会组织撤回诉讼请求或达成调解协议。



七、杭锦后旗检察院督促整治

报废机动车拆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报废机动车拆解 异地管辖


【要旨】


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处于受损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诉的方式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城关造纸厂院内14家未取得资质的企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拆解工作。场地内油污横流,土壤污染严重。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铅、汞、镉、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因办案需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6日将该案件线索交杭锦后旗检察院(以下简称杭锦后旗院)办理。依据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021年11月29日,杭锦后旗院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商务局(以下简称临河区商务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1年11月30日,杭锦后旗院向临河区商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对临河区原城关造纸厂院内报废机动车拆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整改前后对比


2022年1月19日,临河区商务局向杭锦后旗院回复称,该项执法职责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2年3月23日,杭锦后旗院向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部门发函,询问报废汽车拆解的行业监管和处罚主体事宜。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函称,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属于商务部门管理范围。


【诉讼过程】


2022年5月31日,经指定管辖,杭锦后旗院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临河区商务局未全面履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临河区商务局全面履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职责,加强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监管。


案件审理期间,临河区商务局联合公安、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活动进行排查,清理违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站点18个。2022年6月23日,临河区商务局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6月27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发文明确临河区商务局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工作负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


2022年11月18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826行初12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临河区商务局未全面履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违法行为人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杭锦后旗院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违法问题解决不放松,对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推动地方政府明确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行业治理声势。


八、包头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

排放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污染 在线监测数据造假


【要旨】


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水严重威胁周围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情况下,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某污水处理厂因出水质超标被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行政罚款25万元。2019年—2022年,该污水处理厂为逃避处罚,通过在出水口在线监测设备上更换取水样瓶的方式的方式降低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化学需氧量(CODcr)等参数,多次干扰并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致使超标污水排入城南湿地公园和园林泵站外水渠。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线索系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交包头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院)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三十四条及《包头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的规定,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包头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育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做好社会化服务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2022年5月26日,包头市院对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6月8日,包头市院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包头市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摸排调查;对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造假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整治;对城南湿地公园及泵站外排放污水进行综合治理。


2022年6月2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向包头市院回复称,已在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站房内外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实时监控,并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全方位的检查。6月27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包头市院回复称,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6月30日,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向包头市院回复称,在敕勒川大街南端启动节制闸施工工程,从源头预防城区污水排入城南湿地公园;实施城区21公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实现城区雨污全面分流;制定城区排水管网巡查管理办法,安排专职巡查人员。


为确保整改效果,包头市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整改整改“回头看”,推动彻底有效解决。包头市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站房全部安装监控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


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连续开展打击自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对于污水排放在线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检察机关切实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各职能部门衔接配合,既注重末端被污染水源的治理,又强化中端第三方监测,更注重源头污水治理企业合法化规范化经营,形成水污染治理的全链条监督,真正实现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九、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督促

保护苏木沁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烈士纪念设施 公开听证 撤回起诉


【要旨】


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维护修缮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和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苏木沁烈士陵园位于赛罕区榆林镇苏木沁行政村,是为纪念绥包战役等战斗中牺牲的烈士而建。1998年被批准为呼和浩特市郊区(今赛罕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是呼和浩特市地区唯一的县区级烈士陵园。但该烈士陵园自建成起二十余年从未进行过整修,陵园无正门、内部以及烈士墓周围荒草丛生,园区石阶破碎、周边环境杂乱,缺少路牌指示以及相关介绍,与本应庄严、肃穆的气氛不相符,影响人民群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


【调查和督促履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以下简称赛罕区院)在开展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系赛罕区英烈纪念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负有监管职责。赛罕区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年9月28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烈士墓周边杂草等予以清除;其对破损的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复保护;加强辖区内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与保护。2021年11月2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赛罕区院回复称,已采取部分修缮工作,但因进入冬季无法施工,剩余修缮工作预计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



整改前后对比


鉴于行政机关提出整改计划及期限,赛罕区院于2022年1月1日作出中止审查决定。2022年5月31日,赛罕区院向赛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送达《涉诉风险提示函》,提示其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2022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否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4日,赛罕区院对本案做出恢复审查决定。2022年7月5日,赛罕区院对苏木沁烈士陵园跟进调查发现,烈士陵园纪念设施整修工作仍未完工。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8日,赛罕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职问题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快整修进度,最终完成了对苏木沁烈士陵园的全部修缮。2022年12月6日,赛罕区院再次对苏木沁烈士陵园进行跟进调查,发现修缮工作已经完成,整个陵园焕然一新。


2022年12月9日,赛罕区院组织召开线上听证会,对本案是否可以撤回起诉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参加,就该案事实、法律适用及整改效果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综合考量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以“公益”之名守护英烈荣光。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对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职责,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检察机关中止审查。影响整改的客观原因消失后行政机关仍未按期整改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认为完成整改的,检察机关召开“线上+线下”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将听证作为结案的重要参考,确认公益保护实效后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提升检察办案工作的透明度与检察司法的公信力。



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督促

保护秦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城遗址 综合治理


【要旨】


为强化长城遗址保护,检察机关督促当地文物保护部门、镇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管责任和属地责任,相互协作,形成保护合力,协同建立健全长城遗址文物档案,推进长城遗址常态化保护。


【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境内长城遗址全长228公里,是长城遗址历经时代最多、分布最广的地区之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境内长城始建于战国时期,共有长城遗址段落24处,烽火台4处,属于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10月,铜川镇潮脑梁村店圪卜社村民为额外获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在店圪卜段长城遗址起止坐标中线附近及保护范围内用小型挖掘机挖掘大量成陇树坑、抢栽树木,其中长城遗址本体被挖掘树坑150余个,长城遗址原状原貌和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损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9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胜区院)在开展 “长城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021年10月13日,东胜区院对东胜区文旅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11月4日,东胜区院向东胜区文旅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对店圪卜长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挖坑种树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破坏行为,并建立健全长城遗址文物档案。2021年11月8日,东胜区院对铜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11月10日向铜川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强化镇人民政府在保护长城遗址方面的属地责任。



整改前后对比


2021年12月15日,东胜区文旅局向东胜区院回复称,已责令村民当即停止种植行为,并将损坏文物的案件线索移交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组织内蒙古博物院多名专家对东胜区战国秦长城店圪卜1段损坏情况进行鉴定;建立健全长城遗址文物保护档案;同时召开专题会议对长城保护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投入文物保护经费39万元落实长城保护规划工作;对东胜区范围内长城遗址的保护标识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完善长城遗址巡查制度及文物保护管理员聘任办法和管理制度,加强长城遗址巡查及违法线索举报有奖制度。2021年12月31日,铜川镇人民政府向检察机关回复称,已成立了长城遗址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把长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实现长城遗址保护工作常态化。



2022年1月,东胜区院对案件进行跟进监督。铜川镇潮脑梁村店圪卜社长城遗址原始地貌、生态环境得到维护,安装长城保护界碑2块、保护界桩200根,东胜区境内的24段长城遗址落和4处烽火台均被纳入保护范围内。


【典型意义】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象征,是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长城内蒙古段总长度7570公里,约占全国长城总长度的三分之一,是中华各民族在长城内外进行广泛交流与融合的历史见证。检察机关针对非法破坏长城遗址问题,全面调查、充分取证,督促文化和旅游部门和属地镇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推动长城遗址保护常态化,实现长城保护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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