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征集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听证员的职责是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可以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一)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众号上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组织考察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人选,并及时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三)公示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拟定听证员库成员建议名单,报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党组作出选任决定后,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听证员名单,颁发听证员聘用证书。
六、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以网上报名的方式开展,拟申请担任听证员的人员请填写《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4月15日前发至报名邮箱。邮箱地址:wlcbsjcyagb@163.com。
联系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刘洋
联系电话:0474-8984562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29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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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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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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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法学专业或法律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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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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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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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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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人大代表(如是请具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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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政协委员(如是请具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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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住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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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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