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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7日,郭志贞检察长在乌兰察布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4月27日在乌兰察布市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郭志贞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主要工作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按照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的“三讲”“五抓”工作思路,采取“一院一品”“检察队伍素能提升规划”等强检手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

  一、围绕大局抓服务保障,护航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牢记新时代政法机关的职责使命,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平安乌兰察布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一年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113人,提起公诉1746人,同比分别增长39.5%和4.3%。

  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7人;集宁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冯某某等4人“套路贷”案件,有力维护30多名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精准脱贫,打击扶贫领域犯罪,批准逮捕8人,提起公诉22人;市检察院依法对贪污扶贫资金的察右中旗原财政局长刘永宽等4人提起公诉。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兴和县检察院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为100余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50余万元。围绕污染防治,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批准逮捕68人,提起公诉94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154件,督促修复林地、耕地、草原、湿地共5.65万亩,督促处置固废垃圾397.5吨、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595.923万元,整治关停严重污染企业4家。凉城县检察院参与“一湖两海”生态治理,协助收回岱海周边土地使用权4万亩、清理种养殖户70家,督促关停砂场74家,此做法被《检察日报》刊载。

  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批准逮捕50件116人,提起公诉24件208人,其中,涉黑案件提起公诉3件76人,涉恶案件提起公诉21件132人,挂牌提办督办涉黑恶案件25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5人。办理了范云峰等41人、赵三平等20人、赵利平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杨氏兄弟”等17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批准逮捕5人,提起公诉2人;市检察院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原特警支队支队长察干朝鲁(又名包爱东)充当“保护伞”案提起公诉。注重扫黑除恶源头治理,对金融监管、建筑领域等6个行业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1件。认真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反馈意见,开展“四个倒查”活动,取得了“三升两降”的良好效果。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批准逮捕职务侵占等犯罪嫌疑人7人,提起公诉6人。审慎办理民营企业主涉罪案件,不起诉1人;化德县检察院对1名涉罪企业主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家企业”的现象发生。健全与工商联沟通机制,联合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座谈会,畅通民企司法诉求渠道。丰镇市检察院驻氟化园区检务室向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宣讲23次,助力企业防控风险。

  二、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认真开展对“立的对不对、抓的该不该、判的公不公、执行的严不严”等问题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持续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8人,监督撤案21人,纠正漏捕22人,纠正漏诉43人,纠正漏罪44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0件。介入引导侦查120件。

  强化审判监督。转变以往重刑轻民的审判监督理念,坚持刑民并重,强化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6件,法院已改判2件。审结民事申请监督案件120件,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9件,法院已采纳11件;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8件,发出检察建议37件,法院采纳37件。审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件,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2件,行政机关采纳1件;受理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6件,发出检察建议36件,法院采纳36件;审查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监督案件10件,提出检察建议10件,行政机关采纳6件;实质性化解了全区仅有的2件行政争议案件。全面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检察长共列席审委会20次,发表意见13件,采纳11件,采纳率为84.2%,促进了公正司法。

  深化刑事执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持续发力,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116件,全部得到采纳。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7件,提出检察建议82件,采纳71件。

  拓宽矛盾化解途径。深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职能,接待群众来访1183人,领导包案化解疑难信访案件21件;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9件21人,发放救助金31万元。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采取稳控措施,实现进京赴呼零上访。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52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适用率从年初的8.59%提升到年终的69.4%,减少了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精心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28人,提起公诉28人,同比分别上升15%和25%。额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市检察院抗诉后,市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不批捕6人,附条件不起诉2人、相对不起诉2人。3名涉罪未成年人经帮教改造后考上大学。全力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7件,与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校园性侵未成年人保护、处置制度的意见》,织密校园安全网。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宣讲活动73场,受教育师生15200余人。自治区检察院、市检察院与察右中旗检察院通过“帮扶+教育”的模式,实现了对全旗乡镇村学校宣讲教育全覆盖。

  积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推进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加强与纪委监委工作衔接,提前介入调查案件10件次,受理移送职务犯罪案件44件66人,提起公诉35件55人。市检察院办理了自治区水利厅原厅长付万惠、鄂尔多斯市电视台原台长李淑兰等厅、处级大要案5件;对自治区检察院交办的自治区财政厅原副巡视员包烂漫(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注重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00件,立案192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80件,行政机关回复和启动整改率为90%;向法院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针对部分定点药店非法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市检察院督促监管部门对全市414家“两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暂停了86家机构的医保刷卡业务;对全市296家“两定机构”进行专项考核,对37家不合格定点药店进行了处置,保障了全市医保基金的安全健康运行。探索其他领域公益诉讼,丰镇市检察院针对辖区内“黑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整顿行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凝心聚力抓队伍,锻造新时代忠诚担当检察铁军

  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苦练内功,统筹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为全市检察工作稳步发展奠定基础。

  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市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6次。开展“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年”活动,根据机构改革情况,重新调整了支部数量,配齐了支部班子成员,支部书记、副书记均由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使党建带队建促业务的格局初步形成,党支部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开通“党建云”微信小程序,将党员学习管理延长到8小时之外。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市检察院通过举办“读书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题演讲、“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合唱、邀请全国优秀检察官潘志荣做先进事迹报告等多种形式,使干警理论学习收获明显。通过观看专题片《初心的蜕化》、邀请自治区党委巡视四组副组长郝朝暾做党风廉政讲座,使干警思想政治受到洗礼。检视问题出实招,开展“对你有话说”活动,收到各类建议44条,帮助支部、党员深入检视问题;围绕13项整治内容进行调研,出台落实主题教育责任分工方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持续推进机关作风扭转。市检察院明确了党组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具体责任,把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狠抓“三个专项治理”,改善机关作风。接受自治区检察院整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巡视,对反馈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整改。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对察右后旗检察院、商都县检察院党组的巡察,以点带面,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突出专业化建设,构建“四大检察”职能布局,市检察院按照“一项业务由一个部门承办到底”的原则,整合职能,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设置18个内设机构。全市遴选增补员额检察官21名,并按规定将市检察院4名员额检察官下派基层院任职。全市招录聘用制书记员177名,为员额检察官配齐了书记员。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两级院领导办案158件,占案件总数的11.57%。

  开展人才兴检战略。以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强化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提升检察干警的素质能力。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队伍素能提升工作三年规划,邀请知名专家、优秀检察官授课,举办专题讲座4次,组织培训班8期,350余名干警受到培训。落实自治区检察院人才智力交流合作机制,接收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1名干警来市院挂职,选派3名检察官赴苏浙沪检察机关挂职交流学习。联合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与市生态环保、水利等9个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开展公益诉讼业务知识培训,人大工作人员、检察官、一线执法人员“同上一堂课、同研一部法”,为公益诉讼工作良性开展奠定基础。

  创建“一院一品”活动。落实自治区检察院“抓基层”的有关要求,市检察院提出了以打造特色品牌为目标的“一院一品”创建活动,引导基层检察院树立精品意识,探索基层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新途径。各基层检察院找准自身优势和品牌定位,创新开展工作。凉城县检察院、兴和县检察院将检察文化与党建工作有机结合,打造党建示范基地;四子王旗检察院与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业务共建结对子,互派干警挂职交流,提升干警综合素能。

  检察权运行更加开放透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针对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时所提出的问题,全市检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多措并举解难题;商都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某公司空气污染案被评为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对提出的5条意见,逐条制定落实措施。自觉接受民主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民营企业家等200余人参加了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使代表委员联络率达80%;同时,征求到意见建议10类300余条, 分门别类逐一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回复,回复满意率为100%。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客户端发布信息1697条。深化检务公开,聘请民主监督员3名,发布重要案件信息58条,公开法律文书795份,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5件。

  2019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工作措施还需深化落实,服务保障的能力还需提升。二是法律监督工作发展还不全面、不协调、不充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力度还需加大。三是队伍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纪律作风建设仍需常抓不懈。这些问题、短板,我们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为“主线”,以强化法律监督和队伍建设为“主轴”,以提高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主旋律”,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加快融入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建设法治、美丽、文明、和谐、平安乌兰察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要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第一位,时刻绷紧政治安全这根弦,强化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尤其要敏锐、警醒地办好各类影响性案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在保障重大战略部署中体现司法为民。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持续发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想在前、做在前、服务保障要靠前。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破网打伞”“打财断血”“综合治理”工作。强化担当注重配合,积极参与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是持续转变司法理念,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度和权威性,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抓好司法为民实事,把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

  四是推进履职能力现代化,持续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不放松。紧扣队伍建设“四化”要求,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提高队伍的治理能力和制度执行力。坚持人才兴检,加大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健全互派挂职交流常态化机制,加强高质量高标准业务培训工作。坚持严字当头,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和派驻纪检监察作用,狠抓纪律作风建设,着力规范司法行为,确保队伍勤政廉政。加强检务公开和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强化内外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聚焦服务功能,夯实基层基础建设。

  不平凡的2019已成过往,新的征程已经开启。全市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凝心聚力,善于斗争,推动我市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平安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一、术语解释

  1. “三讲”“五抓”(P1):李琪林检察长在全区检察长会上提出,以稳进、落实、提升为工作总基调,讲政治、讲法治、讲担当,全面深入抓办案,抓改革、抓管理、抓作风、抓基层,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2.“三升两降”(P3):一是提前介入率上升:督导前,涉黑恶案件侦监部门提前介入率为20.95%;督导后,对公安机关立为黑恶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介入率达到100%,上升79.05%。二是检察长办案率上升:督导前,检察长办理涉黑恶案件办案率为1.96%;督导后,检察长办案率为69.23%,上升67.27%。三是邀请法院介入纯升:6月份以来,全市受理审查起诉的26件涉黑恶案件,除1件案情简单未邀请外,其余25件均邀请法院提前了解案情,占比达96.15%。四是退查率下降:督导前,一次退查率54.9%、二次退查率11.76%;督导后,一次退查率下降到38.46%,二次退查率变为0。五是检法认定不一致案件纯降:督导前,检法认定不一致涉恶案件为21件;督导后,检法认定不一致案件为0件。

  3. 12309检察服务中心(P4):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

  4.国家司法救助(P5):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5.一号检察建议(P5):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3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6.羁押必要性审查(P4):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一项新增职能,即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据自身职权或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对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一类是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组织审理。

  8.“两点机构”(P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有关协议的,为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9.“两定机构”(P6):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定点药店是指:政府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从多家符合条件的社会药店中严格遴选出来的药店。

  10.开展“对你有话说”活动指(P7):开展“我对党员有话说”,以支部为单位,群众和团员对本支部党员提意见;开展“我对组织有话说”,党员对所在支部提意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列入问题清单,帮助支部、党员检视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11.市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行政审批监督工作提出的5条意见落实情况(P9):一是及时与市中院召开座谈会,就如何做好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特别是对执行、审判程序的监督,达成共识;二是针对民事、行政检察案源少的问题,携手中院共同开展“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活动”,对2018年以来的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该项工作常态化,解决监督渠道不畅的问题。三是重点对法院的审判流程进行监督,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等手段,拓展监督点,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对于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四是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队伍素能。深入开展民行业务培训,通过多种方式提升业务能力;同时,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发挥网络培训优势,提升监督质效。五是继续加强宣传力度,把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提升该项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群众用好检察监督职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数据图表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三、案例介绍

  1.“套路贷”案(P2):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敖某某利用他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提供“无抵押”的贷款方式为诱饵,诱骗30余名被害人订立高于实际借款本金数额的借条,之后再将借条收走并从本金中扣除“砍头利息”、“家访费”、“服务费”、“续期费”及“平台管理费”等费用“套路”被害人。随后又以电话骚扰、语言辱骂、胶水堵门锁、楼道门口张贴被害人照片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索取财物,造成70余万元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集宁区检察院认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集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作出判决。

  2. 民营企业主涉罪案例(P3):化德检察院办理的吴某、任某某、赵某某3人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2018年8月10日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原料班司机吴某在进行铲渣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在渣场作业的工人死亡。化德县公安局将司机吴某、安全管理员赵某某、企业安全责任人任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发生后,该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了家属的谅解;且公司安全机制健全,事故是由于司机吴某忽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赵某某与任某某而言仅负次要责任;加之,任某某为企业的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为了企业有序健康发展,化德县检察院对任某某、赵某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3.商都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某公司空气污染案(P9):商都县检察院对某某公司随意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向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查明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监管措施,重点治理异味废气,恢复了周边地区的空气清洁。该案被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全区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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