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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刑”≠ “不罚” 行刑反向衔接了解一下
时间:2023-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


案例简介
张某于今年3月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因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被交警盘查,交警发现张某使用的是其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对张某变造身份证件立案侦查,并以张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检察意见

检察院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张某被不起诉后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变造以及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接受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公安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公安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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