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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张某被不起诉后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变造以及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接受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公安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公安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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