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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护“碧水绿” 绘就河湖生态新画卷
时间:2023-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人居环境问题,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亮丽风景线,集宁区检察院坚持“小切口、大作为”,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融入河湖治理,为集宁辖区内水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春季秋季巡河不停步,碧水清流共守护


积极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稳步推进春季秋季河湖治理。2023年5月,集宁区检察院联合集宁区河长制办公室开展了春季常规巡河行动。巡河行动围绕河道乱占、乱建、乱采、乱堆以及是否存在水污染等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一处乡镇级河长公示牌设立不规范,河长办当场要求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及时更换公示牌。2023年8月,集宁区检察院协同集宁区农牧水利局、集宁区人民法院、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集宁区司法局、集宁区马莲渠乡人民政府六部门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行动。实地巡查了马莲渠乡辖区内泥旦河沿岸,对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排查,经排查发现,罗家村段存在两处乱建临河房屋情形,影响行洪安全。在六部门的共同参与监督下,依法拆除了违法占用河道的临时建筑,消除妨碍河道行洪的安全隐患。2023年9月,集宁区检察院,集宁区河长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联合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专项行动组先后赴泥旦河水库、赞达营霸王河南段、霸王河生态大桥巡河检查,重点了解流域内是否存在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在巡河中,发现某地违法占用河道,乱建临时建筑,妨碍河道行洪,堆放障碍物,截流河水,在河水附近私设排污口。检察人员详细记录了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行政机关现场交流、进一步核实情况,督促其及时依法整治。

打造跨区域+河湖保护立体发展格局,推进河湖有效治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院“生态检察三大协作统一行动”的部署安排,集宁区检察院立足地区实际,高位推进,与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三院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配合、联合办案、信息共享、联络员、信息宣传协作等七方面机制,打造多方参与、共享共治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新模式,共同保护霸王河、黄旗海及铁路沿线生态环境,着力构建北疆生态保护区域协作新格局。在此基础上办理了一起跨区域多家检察院合作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察右前旗检察院向集宁区检察院反映,集宁区某污水处理厂疑似污水溢流、流入黄旗海。集宁区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询问、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检测等方式,查明污水溢流情况。第一时间协同察右前旗检察院就跨区域河湖保护问题专题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市检察院迅速反应,确定以两级四院联动、跨区域协作的方式推进河湖有效治理。联合两级河长办及基层院检察人员三次赴污水外溢点及霸王河、黄旗海开展督导调查。同时集宁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三次抢修污水溢流处,及时协调污水处理厂将超负荷的污水转移到其他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进行扩建,扩建完成后处理规模为3万吨/日,建成后将彻底解决污水溢流问题。该案获评2023年全市检察业务优秀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持续跟进监督,共护河湖行洪安全

集宁区检察院针对河道行洪安全隐患,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职责时,持续跟进监督,运用检察智慧“没完没了”抓检察建议贯彻落实,最终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2023年6月,集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妨碍河道行洪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实地调查,马莲渠乡泥旦河附近建有两个临河坑塘,妨碍河道行洪。集宁区检察院及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河道防汛和清障职责,消除安全隐患。收到行政机关整改回复后,检察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发现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立即与行政机关沟通,经过多次交流沟通,达成一致整改意见。在集宁区检察院、集宁区农牧水利局、集宁区法院、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集宁区司法局、集宁区马莲渠乡人民政府六部门的见证下,行政机关出动30余人次,机械5台,将坑塘900余吨水抽补入尼旦河,回填土方180余方,投入资金10余万元二个临河坑塘填平,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

集宁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河长+检察长+N”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落细,着力建设维护安全河湖、美丽河湖,为持续改善辖区内河湖面貌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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